环保部:企业搬迁须公布污染情况

2014年05月21日17:46  法制晚报 收藏本文

  环保部昨日下发通知,工业企业关停、搬迁以及在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未进行土壤毒性评估和修复,将禁止进行土地流转、开工建设。此外,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应及时公布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土地污染不得开工

  环保部通知称,随着新一轮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已经开始,需确保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前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根据环保部单个部门颁布的此次通知,企业关停搬迁之后,如果场地拟开发利用,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

  如场地评估为受污染,未经治理修复,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如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暂不开发利用,责任人需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逾30%工业企业用地污染

  这并非部门首次规定工业企业搬迁需进行场地污染评估和修复,但却是环保部首次以单个部门形式要求加强该方面管理。

  2012年,环保、工信、国土和住建四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场地采取出让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出让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

  场地污染包括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污染,此次环保部门通知中,还要求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及时公布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今年4月18日,环保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2005-2013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结果显示,我国工业企业用地中有高于30%的土壤受到污染。

  文/记者王选辉

(原标题:企业搬迁须公布污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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